有鑒於朋友發生車禍之後,因為不積極去解決,到最後付出比預期還要大的代價,所以提供發生車禍時應該要注意的小事項。
第一:絕對不要移動現場。
發生車禍的當下,千萬不要慌張,先定雙方有無受傷,有受傷的話就先打電話叫救護車以及通知警察(交通隊)來現場;如果沒有,最好也是要聯絡警察(交通隊)到場處理,這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及責任的釐清歸屬。不要怕影響到交通(了不起被開張紅單…),除非警察說可以移動車輛,不然不要隨便移動現場車輛。當警察還沒到達現場時要指揮一下交通,如果有車上有反光三角錐之的器具就趕快拿出來擺在車禍現場的後方約100~200公尺處(看現場情形自行決定,千萬不要擺太近,讓其他駕駛人來不及反應),避免造成第二次車禍。
第二:照相保存現場狀況。
手邊有手機或相機的就趕快拿起來拍吧!不過不是隨便拍,要針對雙方車損部位(賠償依據)、現場車輛大約位置、撞擊點、煞車痕位置以及長度等現場可以第一時間記錄下來的資料予以保存,雖然警方到場後也會紀錄,不過我們可以儘量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第三:不要因為車損不大而便宜行事。
很多人都會因為發生車禍後,下車看一看沒啥損傷就當場拿錢賠對方了事,結果什麼證明都沒寫。如果雙方都同意不用警方處理,最好還是要當場寫和解書,免得事後因為賠償金談不攏或是對方落跑,到了要責任釐清的時候才因為當時沒保留證據,使得自己權利受損。
第四:雙方都不認賠就申請交通鑑定。
發生車禍時,通常都是雙方都會認為自己沒錯,都是對方不會開車才會這樣!最後說著說著就演變成雙方各說各話,不知道對誰錯。其實可以不用這麼麻煩,把時間拿來跟對方做口舌之爭,不如去申請交通鑑定就行!通常只要警方(包括交通隊)有到現場處理車禍的話,就一定會給你一張"當事人登記聯單",上面會有雙方的聯絡電話跟姓名,給你這張單子的用意是如果雙方願意的話就私下和解就好啦,不行的話,就可以拿這張單子去交通隊(去交安組問就知道,不然"當事人登記聯單"下面也有註明申請的注意事項及申請單位!)申請交通鑑定,不過申請一次要三千元,而且不是馬上申請就會拿到,不過為了責任釐清還是要申請。申請之後就可以將交通鑑定結果拿去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會幫你調解三次(都要約時間),再不行的話才會去法院的交通庭交由法官裁決。除非可以確定誰對誰錯,或是有一方願意認賠可以將責任釐清,不過這種情況通常只有後車撞前車才會出現…
第五:有受傷就要申請驗傷單。
這是為了要跟對方提出求償時要出示的證據。
注意事項:
1、現場拍照的用意除了是保存車損證據外,也可以避免對方胡亂開價,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2、通常保險公司只負責幫你跟對方喬賠償金的問題,並不會注意上述的問題,不要太依賴他們,他們不只有你一個客戶!可以的話最好主動關心對方的狀況,受傷的話就要主動慰問對方,車損的部份就問對方是否有熟識的修車廠,千萬要讓對方感受到你有賠償的誠意。
3、和解書沒規定一定要在哪裡寫,只要雙方約好地點都可以寫(如果怕有意外可以約在派出所,通常先去派出所說一聲就可以),上面詳述事情發生經過、雙方應該履行的權利及義務、同意賠償金額,寫好後雙方都要自留一份,可以的話拿一份給處理車禍的員警(當事人登記聯單上會有註明是哪位員警處理)留存。
4、"肇事研判分析表"那只是警方內部自己做的文件,並沒辦法拿來當證明文件。
5、通常發生車禍時,修理車輛的金額通常都不小,所以你要衡量申請車禍鑑定是否划算(應該划算吧…?),另外,衡量申請車禍鑑定的三千元是申請者先行支付!不過這筆費用可以當判決下來後另外再跟對方求償,前提當然是對方錯得比較多的話…
6、行政程序就是這樣,一定都是先去調解委員會,之後才是交通庭。你要想想台灣一天車禍案件那麼多,如果每個人都直接去交通庭的話,法官會累死…
7、申請驗傷單也要錢(五百元左右吧?),記得是申請"甲式"證明,如果是"乙式"驗傷單的話是不能用於訴訟上的!找大間一點醫院去申請就對了。另外,如果對方擺爛不願賠償,拿出"爛命一條"的態度的話,就可以拿著驗傷單去派出所對對方提出傷害告訴吧!這是最後的手段,不到最後不要使這招,因為跑法院很麻煩也很累,畢竟我們都是善良的好市民嘛~
8、傷害罪是刑法上的告訴乃論,告訴期有六個月,也就是說當事情發生起算的六個月內都可以去提告。另外,提傷害告訴的話就可以附帶民事賠償,賠償金額就可以在那時候一併提出,當然,最後應該賠償多少則是由法官裁定,不是你說多少就多少。
9、切記不要拿傷害告訴威脅對方,相信我,如果你這樣做的話一定會有報應的!哪天你也會遇到別人這樣對你!